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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龙: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作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胶罚字〔2021〕第171号),要求你单位缴纳罚款肆拾万元整,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肆拾万元整和逾期加处罚款肆拾万元整,共计捌拾万元整(¥800,000元),缴至银行。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青环胶催字[2022]第026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和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2289268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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