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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2月2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26次
        
 
许佳佳、吴琪、陕西车易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佳佳、被告吴琪、被告陕西车易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许佳佳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整及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年息24% 计算的利息、罚息;3.许佳佳支付律师费;4.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吴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陕西车易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 30份(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秀:本院受理原告赵辉、原告李烨诉被告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张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辉、李烨货款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97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900元,由张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冷军,青岛可那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金骁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山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5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 10月26 日的利息、罚息等5575.72号,合计80575.72元;2、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等;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9000元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艳霞、李忠毅:本院受理原告崔艳艳诉被告杨艳霞、被告李忠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109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杨艳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崔艳艳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二、驳回杨艳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41048.04元(本金24894.62元、透支利息457.88元、表外利息11735.5元、违约金3960.04元,暂计至2021年4月5日)及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二、本案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化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91546.56元(其中本金49877.91 元、透支利息 1078.37 元、表外利息36391.54 元、违约金4198.74元,暂计至2021年4月5日)及自2021年4月6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二、本案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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