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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年3月1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00次
        
 
山东墨海瀚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彭成河:原告侯宪忠与被告山东墨海瀚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彭成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 民初18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山东墨海瀚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侯宪忠保证金23000 元,同时支付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 7月 21日起至2022年 7月 20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彭成河对被告山东墨海瀚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侯宪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 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胡方建:原告李开超与被告胡方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 7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方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开超货款110175元及利息(以110175元为基数,自2020年 5月 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元(已减半),由被告胡方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龙:原告孙诚与被告文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65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文章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诚货款 5000 元及利息(以5000 元为基数,自2021年 4月 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文章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倩、单晓晨:原告刘秀芳与被告张倩、单晓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倩、单晓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秀芳货款15074 元及利息(以15074元为基数,自2019年 9月 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9元(已减半),由二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新期胜木业有限公司、李小兵、邢晓艳:原告临沂伟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新期胜木业有限公司、李小兵、邢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1302 民初 177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临沂新期胜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伟丰木业有限公司货款633 576元;二、被告李小兵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临沂新期胜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临沂伟丰木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保全费3820元、诉责险保险费1320元;四、驳回原告临沂伟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8元,由被告临沂新期胜木业有限公司、李小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孙堃清、阎成成:原告刘欣与被告孙堃清、阎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堃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欣货款46 000元及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 1月 19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被告孙堃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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