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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家湾(邹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何从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02月17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邹人社工认字【2021】67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从琴所受伤害为工伤。我局依法于2022年03月01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你公司退信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送达此《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此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此《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应当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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