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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3月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85次
        
 
 青岛汉普森外语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42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青岛汉普森外语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租金612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297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 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2297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 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以153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 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青岛汉普森外语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15319元;三、青岛汉普森外语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5743.71元、电费236.69元;四、青岛汉普森外语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 元;五、驳回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马国爱:本院受理原告马馨蓉与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85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位于莱西市泰光路 23号 B8栋(李权庄泰光社区)1 单元302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莱西市不动产权第 0006883号)归马馨蓉所有,马国爱、李文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协助马馨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马国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将上述房屋腾还马馨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马国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直接支付马馨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莱西市人民法院

    王彬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彬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王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保险理赔金3340元及利息(以334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 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 50元、公告费900元,由王彬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蒋鹏:本院受理原告史一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4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不准史一男与蒋鹏解除婚姻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雷霞、郭彦东、郭延熙、郭久栋: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展鹏经贸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周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付拖欠酒款 973272元;2、判令周风华、李雷霞、郭彦东、郭延熙、郭久栋在郭克平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详见院内电子屏)。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闫康民:本院受理原告王伯玲与被告闫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要求对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 16 号甲 66 号楼 2单元 601 户房产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勇利、陈淑芳、李晓霞、青岛青特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吴勇利、李晓霞、陈淑芳、青岛青特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吴勇利、李晓霞、陈淑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63054.64元及利息2630.47元(利息、复息、罚息计算到2021年10月 27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吴勇利、李晓霞、陈淑芳向原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 62000元;以上合计:1127685.11元。3、依法判令被告青岛青特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吴勇利设定抵押的财产【 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 12号30号楼 101 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 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晓宁、茹良、青岛天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李晓宁、茹良、青岛天应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李晓宁、茹良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1000元及利息504.62元(利息、复息、罚息计算到2021年 10月 27 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李晓宁、茹良向原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4000元;以上合计:345504.62元。3、依法判令被告青岛天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李晓宁、茹良设定抵押的财产【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 118号1 号楼 2102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少海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张立波、徐贝、张学田、贾桂英、青岛市少海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权利义务须知等。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张立波、徐贝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94133.96元、利息8744.56元、复息9.83元、罚息16.57元(利息、复息、罚息计算到2021年10月 27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张立波、徐贝向原告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92000元;以上合计:1894904.92元。3、依法判令被告张学田、贾桂英、青岛市少海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张立波设定抵押的财产【胶州市少海南路 1号234号楼全幢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 2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志伟、田美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与被告吴志伟、被告田美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 96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 852,443.8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截至 2021年8月 1日的积欠利息(含罚息)13,169.58元以及自2021年8月 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对被告吴志伟提供抵押的位于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支路 1号兴正嘉园小区13号楼 4 单元 1102 户房产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990元,由原告负担 1,134元,由二被告负担11,856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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