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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3月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74次
        
 
 杨丽萍、张全生、王树鹏:本院受理原告杨宁诉被告杨丽萍、张全生、王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5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杨丽萍、张全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宁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2020年11月 6日至 2021年2月 5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 计算,2021年 2月 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15.4% 计算);二、被告杨丽萍、张全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宁律师费105,000元;三、被告王树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树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丽萍、张全生追偿;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杨宁有权以被告杨丽萍、张全生抵押的鲁(2020)青岛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439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史玉欣、芦爱美:本院受理原告张鋆 诉被告史玉欣、被告芦爱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史玉欣、芦爱美向原告张鋆 支付欠付工资12000元整;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辽宁途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辽宁途隆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 IDC 业务本金779220 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下午14:00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袁文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丰瑞脚手架租赁站与被告袁文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租赁费26433.74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433.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0年10月 8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英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丰瑞脚手架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人民币126914.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6914.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 8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胡瑞坤:本院受理原告傅志学诉被告胡瑞坤、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94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胡瑞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傅志学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163282.75元;二、驳回傅志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绪恺:本院受理刘燕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00 元及利息,并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 20日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就被告设定抵押的胶州市胶州西路377 号七公司宿舍楼 37号楼 3单元 501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 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霍珀福尔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3年7月 5日签订的《 LNG 储备站设备供应及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设备预付款 578420.50 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 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汉普森外语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王雪利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88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青岛汉普森外语培训学校与王雪利于 2018年 12月 16日签订的《课程确定协议》已经解除;二、青岛汉普森外语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雪利课程费用共计 27,000 元;三、驳回王雪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梦文: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牧合家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83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牧合家食品有限公司货款 55683 元;二、被告王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牧合家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利息,自2021年9月 6 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青岛牧合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鑫:本院受理原告李瑒与被告赵鑫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赵鑫偿还李瑒投资款 5万元,支付违约金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鑫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爱情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爱情海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建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确认位于青岛市延安三路 21号的2008年1月 10日孚德鞋业有限公司和原告、青岛爱情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涉及增容 315KVA 的全部电增容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青岛市延安三路 212号的2008年1月 10日孚德鞋业有限公司和原告、青岛爱情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涉及增容 315KVA 的全部电增容设备的过户登记手续。3.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交付位于青岛市延安三路212 号的2008年1月10日孚德鞋业有限公司和原告、青岛爱情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达成的补充协议中涉及增容315KVA 的全部电增容设备。4.依法确认2007年9月 30日原告与青岛爱情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涉及的位于青岛市延安三路 212号房屋内的两部电梯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5.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交付 2007年9月 30日原告与青岛爱情海商务宾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涉及的位于青岛市延安三路 212 号房屋内的两部电梯。6.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场地使用费及场内设施使用费 10万元及其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自2020年5月 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截至 2021年8月 9日为 22650元)。7.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场地使用费及场内设施使用费除10万元之外的违约金43629.25 元。8.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50987.85元。9.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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