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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1月12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75次
        
 
 钱慧: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盛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青岛盛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慧于 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承包合作协议》;二、被告钱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盛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 2020年6月1 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的承包费 27930 元;三、被告钱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盛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0740元;四、驳回原告青岛盛世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创奇包装有限公司、即墨市金龙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栾霞、兰瑞赟 、郑秀芹:作出的(2017)鲁0202民初1395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恢复执行案号:(2021)鲁0202执恢265号,首次执行案号:(2018)鲁0202执1242号,现责令你们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过户、解封),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栾霞名下、位于即墨市文化路(现更名为文峰路)636 号德馨园 C 区7号楼 1 单元501户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刘永纲(身份证号379013197404191153)名下。如该住房是栾霞名下唯一住房,请于公告期内向本院申报相关权利,逾期则视为放弃。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武国伟、姜斌: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志强与被执行人武国伟、姜斌债权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202执244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武国伟所有的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平度市青岛路115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交该房产的书面议价申请,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并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网址:http://sf.taobao.com/0532/08)或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网址:http://sifa.jd.com/1863)进行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乾大广告有限公司、胡志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方航空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乾大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志强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2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别胜彬向我院申请停止对胶州市胶西镇雅胜路17号丽水花园小区5 号楼 1单元 101室房屋的执行行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别胜彬向我院申请停止对胶州市胶西镇雅胜路17号丽水花园小区5 号楼 1单元 101室房屋的执行行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别胜彬向我院申请停止对胶州市胶西镇雅胜路17号丽水花园小区5 号楼 1单元 101室房屋的执行行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别胜彬向我院申请停止对胶州市胶西镇雅胜路17号丽水花园小区5 号楼 1单元 101室房屋的执行行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别胜彬向我院申请停止对胶州市胶西镇雅胜路17号丽水花园小区5 号楼 1单元 101室房屋的执行行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李源生、王毅: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如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耕耘百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明诚工贸有限公司、李源生、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青岛沃利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执异 14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隋广义、王传信、潘文英、青岛恒运源铜业有限公司、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青岛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信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昂迪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隋广义、王传信、潘文英、青岛恒运源铜业有限公司、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青岛创达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信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昂迪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济南元赢投资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执异140 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孙学文:本院受理原告季永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盛夏晨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金石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宋显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635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范大祥:本院受理原告康兴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 (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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