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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以下因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停放在济南市钢城区东顺达停车场的车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须到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五支队莱城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希望广大知情人员相互转告。特此公告。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五支队莱城大队 二 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车辆详细: 1、鲁SGH123东风牌面包车 2、鲁SGB769桑塔纳牌轿车 3、鲁SAT668别克牌轿车 4、鲁S00001(黑牌) 起亚轿车 5、鲁Q27X28夏利牌轿车 6、鲁LE9692本田奥德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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