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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98次
        
 
逄淑敏、刘继玲、逄凯: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九时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岛市黄岛区古镇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王泽龙、黄李敏:本院受理原告赵石磊与被告王泽龙、黄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11民初12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尹晓波:本院受理原告尹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3民初5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皮金磊: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宁与被告皮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3民初10280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王广智、刘彩叶、刘进良、钟建贞、赵斐斐、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83民初5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张戈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李书伟、官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诉被告李书伟、被告官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83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同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孙聪聪:本院受理原告姜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0283民初98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和 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度市人民法院

    孙非非、卢玉诚: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青岛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尹京绪:原告烟台运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2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力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力冠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臧延恒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12民初31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王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 15天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贾继闯、孙欢欢: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合力嘉环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汉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贾继闯、孙欢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林强、孙灵灵: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执行王林强、孙灵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陈存磊向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苗延谭申请宣告张鹏程死亡一案,于 2020年11月24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鹏程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2020)鲁0212民特36号判决书,宣告张鹏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现代粗粮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柳绪贞: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申请执行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柳绪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青岛盈顺嘉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吴征电话0532-88895373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柳绪贞: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申请执行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柳绪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青岛盈顺嘉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吴征电话0532-88895373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柳绪贞: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申请执行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柳绪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青岛盈顺嘉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吴征电话0532-88895373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柳绪贞: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申请执行青岛鼎泰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永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唯美特轮胎进出口有限公司、柳绪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青岛盈顺嘉贸易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吴征电话0532-88895373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胡春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王鹏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于然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晓燕: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孙书兴: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九昊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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