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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7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24次
        
 
 姚盛潔、唐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崔岚与你、第三人董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3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崔岚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田韦新:本院受理原告孙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田韦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鹏偿还借款本金1855200元,并以1355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 计付自 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497元,公告费750元,由被告田韦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云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嘉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云聘(中国)服务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回服务款4000 元;3、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 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明善: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从年: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译晗与被告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办理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7 号乙3号楼1单元2405户房产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水与被告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予原告办理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7 号乙3号楼1单元2404户房产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与被告段奎菊、被告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段奎菊 2020年7月7 日至9月7 日期间产假7800元;二、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段奎菊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间待岗工资7657.56元;三、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支付段奎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0505元;四、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俊俊:本院受理原告赵赫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昕:本院受理原告张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315元;2、判令被告以14315元基数,自 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6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万佳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青岛谦祥益商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40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切斯利葡萄酒有限公司、崔春桥、孙方玲: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切斯利葡萄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春桥、被执行人孙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42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宗晓华: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建盛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宗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到 2021年 5月 24 日利息为2788000元,自 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本金 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 计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李沧区振华路181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宗晓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青岛钿汇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宗晓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二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告青岛阿穆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鲁02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确认青岛阿穆特食品有限公司与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的《巴西2543牛腩购销合同》解除;二、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阿穆特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定金20 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1050元,由天津百瑞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曲功志、王耀华:(2019)鲁020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20)鲁0202执4109 号,现责令你们于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曲功志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古田路16号1号楼2单元501户房产。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邹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邹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正借款本金1万元及按年利率3.85% 计算借款本金1万元自2021年4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送达费900元,由被告邹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市南区智顺诚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华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第23277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即被告一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图书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图书,被告二立即断开销售侵权产品的链接;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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