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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6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88次
        
 
陈修邦:本院受理原告刘萌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1 民初878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 2021年5月 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清河县同尚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 31300052 32477588、出票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 2020年11月20日、出票人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收款人邹平金燕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付款行潍坊银行青岛胶州支行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鲁0281民催1 号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汇票有权请求支付。

    胶州市人民法院

    管丽华、肖作海: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康执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王剑、董世田、第三人青岛宝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鲁0281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代培玉、代梦雪:本院受理原告牟永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83 民初913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到本院张戈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杨京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鲁0283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京海付给原告赔偿款 541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度市人民法院

    徐国芬:本院受理原告吴珍香诉被告徐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鲁028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南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刘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天柱化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内容如下:你位于金乡县水云台小区C5号楼2单元2层201户房产,单价5778.29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6802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平度市人民法院

    青岛华建模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国华诉你单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度市人民法院

    郭学军: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和佳工贸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返还原告租金、违约金、水费合计 828737.2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央商务区法庭(市北区登州路22号丙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大连新吉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成府诉你、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219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即墨区铭馨德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3 民初636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薛超:本院受理青岛左右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03民初1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宫学友:本院受理杨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鲁0203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宫俊杰: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诉你、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李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3 民初81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逄建、周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彤治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鲁0203 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郭林: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鲁02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新起、青岛永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四方区坤通达钢管租赁站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鲁0203 民初323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孔洋:本院受理原告韩策诉被告孔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3 民初3328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36号805 房间)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良:本院受理原告李振荣诉被告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2070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36号805 房间)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徐仲举: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青城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曲宏志: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 (2021)鲁0212民初42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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