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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滕州市文昌路153号): 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本局向你公告送达《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1]第16号)、《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滕人社监告字[2021]第17号)。经调查,你单位逾期未按照《 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编号:21013、21014)的要求依法为田涛、赵怀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 189727.44元罚款。 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直接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公告。 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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