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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对刘同友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有判决的可为: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 民初5185号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胡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刘同友、保证人王伟伟、抵押人刘同友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胡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 青岛胡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受人)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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