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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已将合法拥有的以下债权转让给了受让人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明细如下:一、受让人:刘真苓,借款人:王培全,贷款期限 2013.3.20-2014.3.14,贷款余额:78000元,利息:103279.18元,贷款本息合计:181279.18元及附属权利,担保人:于传龙、程书有、于书成、许西锋、梁西友、于传宝、许红旗、赵中喜。二、受让人:颜飞,借款人:于书成,贷款期限 2013.3.19-2014.3.15,贷款余额 2085.28 元,利息50505.72元,贷款本息合计52591 元及附属权利,担保人:于传龙、程书有、许西锋、梁西友、于传宝、许红旗、王培全、赵中喜。 请借款人和担保人直接向受让人履行上述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及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利息。 特此通知。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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