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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已将合法拥有的以下债权转让给了受让人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明细如下:一、受让人:宋永元,借款人:刘永,贷款期限 2013.8.28-2014.6.2,贷款余额:27799.27 元,利息:38035.78元,贷款本息合计:65835.05元及附属权利,担保人:王宇清、王洪现、刘召国、王洪伟、程春光、刘统绪、刘洪生、王开庆、刘合金、刘统乐、刘志才。二、受让人:孔凡军,借款人:吕守龙,贷款期限 2015.11.6-2016.10.20,贷款余额 10 元,利息49284.55 元,贷款本息合计49294.55 元及附属权利,担保人:吕龙、张娜。 请借款人和担保人直接向受让人履行上述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及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利息。 特此通知。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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