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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9月23日,借款人臧 志 京 ( 身 份 证 号 :370725196211240992)未遵守与我行签订的SW20150427000578《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贷贷平安专用)》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现我行正式通知借款人,请务必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还清我行借款本息(具体金额以还款日当天为准)。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向您追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借款本息及我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联系电话:0531-55681274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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