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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对刘山年依法享有的经(2013)黄商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维沃资源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刘山年、王兆梅,抵押人王静、王顺德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维沃资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 (买受人)青岛维沃资源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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