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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9月10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83次
        
 
吴氏梦琴:本院受理原告张现坤与被告吴氏梦琴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23民初177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准许原告张现坤与被告吴氏梦琴离婚;二、驳回原告张现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00元,由原告张现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王影:原告张金兰与被告王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 民初1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金兰货款137073 元及利息(以 137073元为基数,自 2019年12月 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 计算);二、被告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金兰为实现债权支付保全费 13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557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廖黎:原告杜雪与被告廖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 民初31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廖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杜雪货款3100元;二、驳回原告杜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85 元,由被告廖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返还办证费用本金13 671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 6% 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734.2元,以上合计 16 405.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返还办证费用本金9153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 6% 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830.6元,以上合计 10 983.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返还办证费用本金4415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6% 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883元,以上合计5298 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返还办证费用本金8564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年 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 6% 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712.8元,以上合计 10 276.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返还办证费用本金5527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 6% 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105.4元,以上合计 6632.4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龙昇 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鑫洲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返还办证费用本金4601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 6% 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920.2 元,以上合计 5521.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杜高明:本院受理刘宗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车辋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陵县人民法院

    仉增美:本院受理郝伯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车辋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陵县人民法院

    山东风火轮物流有限公司、济南风火轮特种设备运输有限公司:因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洪新与被执行人山东风火轮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宋洪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济南风火轮特种设备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依法审查,作出(2021)鲁0105执异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济南风火轮特种设备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履行本院(2018)鲁0105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山东风火轮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张鹏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 13453.96元(截止2021年5月18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曲成媛、周丽平、于元敏、窦晓天、蒋杰、上海有方德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腾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5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钰:原告宋福云与被告王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福云偿还借款本金14100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17490元,公告费 600元,由被告王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风涛: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9.3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 13.2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 2018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30 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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