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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好木木门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公司违反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陆拾伍万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胶罚字【2021】第 063 号,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领取《青岛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基层人民法院或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胶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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