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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5日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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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军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王军富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王军富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珍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孙珍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孙珍宁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孙珍宁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日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孙日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孙日勇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孙日勇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其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其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孙其喜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孙其喜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合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宋合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宋合昌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宋合昌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盛中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盛中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盛中先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盛中先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邱建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邱建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邱建梅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邱建梅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庄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庄国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庄国强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庄国强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朱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朱震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朱震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朱玉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朱玉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朱玉丽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朱玉丽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楹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楹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赵楹良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赵楹良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敏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敏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赵敏香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赵敏香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凤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凤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赵凤光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赵凤光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2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燕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张燕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艳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艳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艳华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张艳华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喜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喜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喜新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张喜新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廷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廷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廷怀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张廷怀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林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林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张林海偿还理赔款及违约金;2.张林海负担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荣、张有: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就(2021)鲁0202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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