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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8月3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84次
        
 
 由基维、青岛海明威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迪、赵梅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蓝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许培:本院受理原告陈贻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蓝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青岛霖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绿浥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2民初 16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即墨区人民法院鳌山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杜艳玲、杜长顺:本院受理原告彭文雅诉你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鳌山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卢雪会: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玉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5民初8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即墨区人民法院鳌山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黄晓娟、张勇文、青岛鲁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2 民初9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即墨区人民法院鳌山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谭长生:本院受理原告宋丽华诉你、李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连华: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刘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朱长垒: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李书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赵永年: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于娟萍: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李春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蒋丽萍: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崔红玉、高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金日蜂、金贞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韩龙哲、李春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方有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179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新宽、杨敏:原告黄金利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12 民初3114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李本存、李和文、吴秀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200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桓台县龙马冶炼有限公司、山东龙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泉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莉萍与被执行人桓台县龙马冶炼有限公司、山东龙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赵书同、葛光平借款合同纠纷即 (2018)鲁 03 执恢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莉萍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泉祥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 2021年6月30 日作出(2021)鲁03 执异 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张泉祥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第三人)张泉祥应在抽逃注册资金14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院(2010)淄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桓台县龙马冶炼有限公司所负申请执行人崔莉萍债务承担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张泉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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