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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7月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58次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梅兰、陆兴东、孙晓红、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陈丽优、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惠智起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梅兰、陆兴东、孙晓红、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陈丽优、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唱起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梅兰、陆兴东、孙晓红、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陈丽优、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尹艳英起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梅兰、陆兴东、孙晓红、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艳红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高军迎:本院受理原告夏红梅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姚云飞、吴成青: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云飞、吴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广东精言咨询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同晟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郭秀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孙秀云、仇伟红、仇方业、仇恩格、青岛海坤苑食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2 民初84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王明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2 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王书琴:本院受理原告滕学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12 民初19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巨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何仁友:本院受理原告董红威起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12 民初230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云波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鲁0212民初269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静:本院受理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21)鲁0202民初 99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1、张静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 161238 元;2、张静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3、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有权以鲁BJ2Q13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袁少武:本院受理程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2 民初1078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袁少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静借款本金 16万元、截至2021年6月23 日的利息4万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6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 计算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小鸭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华电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城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小鸭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 100000 元及并承担自2020年3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余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丁森: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被告丁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 84.9万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十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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