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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7月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66次
        
 
王桂志、段秀云:本院受理的邵路沣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7民终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筑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樊宪国、乔锁云、贾崇芳、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钧与被上诉人张开宇,原审第三人山东筑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广田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樊宪国、乔锁云、贾崇芳、山东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鲁07 民终26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限各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袁明、潍坊源吉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791 执恢6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屋)、拍卖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房地产估价报告如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房地产估价报告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依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于科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军芳与于科学、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791执恢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屋)、拍卖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房地产估价报告如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房地产估价报告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依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星月、薛顺姬: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光延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金星月、薛顺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光延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周永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执异 55 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杨明刚、臧廷会: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明刚、臧廷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纪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执异59 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刘富龙、李艳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富龙、李艳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王凌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淑芹、杜吉斌、青岛宪青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淑芹、杜吉斌、青岛宪青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任俊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姜秀风、耿林生: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1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陈梅兰、陆兴东、孙晓红、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老鹰征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美起诉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中豪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希望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豪外国语培训学校、崔梅、马君(英文名 MAJUN)、崔淑玲、崔华录、李建、李东芹、李世新、马爱华、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老鹰征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美起诉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世晟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圣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延平、孙俊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世晟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圣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延平、孙俊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李美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执异30 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世晟达工贸有限公司、孙俊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宅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世晟达工贸有限公司、孙俊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李美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12 执异29 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杨本成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赵珊珊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周燕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周敦仕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薛丽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王宏唱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陆兴东、陈梅兰、孙晓红:本院受理原告藏学荣起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龙影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梅兰、陆兴东、孙晓红、国龙投资(北京)有限公司、陈丽优、凤凰众筹(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丽梅起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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