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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隆路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立鹏与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1072号),由于李立鹏未按时到庭,视为李立鹏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 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1072号”《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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