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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张全义、张倩、杨冲: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金宇汽车城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0)第361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10 日内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仲裁员,如你们逾期未选定、未委托指定或者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胡晴欣、仲裁员杨晓世和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张士东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请于组庭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逾期不领取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将于组庭后第20日上午 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层]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逾期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0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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