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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涛、林雪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人与王小杰(身份证:370628197512280013)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本人与你们关于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栖城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截止到 2020年11月7日)结余执行款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王小杰,请你们自接到转让通知后向王小杰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丁向东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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