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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5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74次
        
 
市北区启富盛源美发店: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市北区启富盛源美发店作出的(青北市监消处字[2019]40号)《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鲁0203行审185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听证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青岛市平安路41号市北法院第二法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作出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张璐、张晓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996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延安三路 36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葛人栋:本院受理原告徐明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366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36号612房间)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84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延安三路36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张廷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160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36号612房间)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陈德志:本院受理的原告吕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92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延安三路36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大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84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延安三路36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邢伟明:本院受理原告马效奎、马林初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3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志梅:本院受理原告刘瑞丹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3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黄欢:本院受理原告袁德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3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市北区顺捷发汽车维修行:本院受理原告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3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孙凯义:本院受理原告杨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350元、违约金598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83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有关的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曲进、王嬛、郭志豪:本院受理原告山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800元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19日利息为44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以 3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4月 19日利息为 11520元)。3、依法判令被告4承担连带 担保 责任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0年4月19日利息为448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一华、李征鸿、青岛一华正红服饰有限公司、青岛一华正红服饰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翠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50万元借款计件的约定利息人民币43500元,并判令四被告自2019年4月26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约定的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向原告支付5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0万元借款期间的约定利息人民币8700元,并判令四被告自2020年2月2日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约定的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向原告支付1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郭锐兴:本院受理原告龚鹏程与被告郭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0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期内利息28713.33元(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止,按照月利率2% 计算);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74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玉福:本院受理原告董玉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姜玉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董玉芝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 计算,扣除已还利息2000元);二、驳回董玉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0元、公告费450元,共计4730元,由姜玉福负担。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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