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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已将合法拥有的以下债权转让给了受让人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明细如下:1、受让人:董琪,借款人:刁振洋,贷款期限 2012.6.30-2013.6.25,贷款余额:100 元,利息:124054.41 元,贷款本息合计:124154.41元及附属权利,担保人:王登花、刁振明。2、受让人:刘合寅,借款人:张金玄,贷款期限2012.1.6-2012.11.25,贷款余额0 元,利息 338830.90 元,贷款本息合计 338830.90 元及附属权利,担保人:生伟、刘春雨、杜冬健、张开阳、盖延宝。请借款人和担保人直接向受让人履行上述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及债权转让后产生的利息。特此通知。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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