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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涛、高玉宾、矫立伟、姜纯茂: 2006年12月29日借款人陈汉涛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9.5万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12月28 日,担保人为高玉宾、矫立伟、姜纯茂。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3月25日判决你偿还上述贷款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判决书编号为(2010)崂王民商初字第 95号)】。截至2020年11月3日,借款人及担保人仍未偿还上述债务,已逾期4694天。 请陈汉涛、高玉宾、矫立伟、姜纯茂于2020年11月2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逾期我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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