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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亮、王丙立、济宁市商业汽车维修保养厂: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你们通知如下: 我司对享有的陈洪亮债权(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6)济中区民初字第2299号判决书和(2008)济中区商初字第213号判决书)本金、利息及相应权利,已于2020年10月15日一并转让给李正义,请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李正义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济宁市通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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