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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存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我 局 已 认 定 许 胜 贵 ( 身 份 证 号 码370921196907132119)2020年3月25日在你单位承包的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打包车间工作时受伤为工伤,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人社工决字〔2020〕4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此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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