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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对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商初字第8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王晓阳。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港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人戴向阳、保证人方宗坤、保证人蔡震宇、保证人马玉靖、保证人李广晖依法向新债权人王晓阳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王晓阳 二 O 二 O 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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