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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对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342 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王晓阳。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戴向阳、保证人孙德训、保证人蔡震宇依法向新债权人王晓阳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王晓阳 二〇二〇 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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