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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对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30341 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王晓阳。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保证人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保证人方宗坤、保证人李广晖依法向新债权人王晓阳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王晓阳 二〇 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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