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致 主债务人聂文国(身份证号3707241973XXXX 2110)、商帅(身份证号\
3701121982XXXX3941)、山东闻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胡有顺(身份证号
3701041989XXXX521X):根据债权转让人济南鸿长泉工贸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人济南国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济南鸿长泉工贸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主债务人聂文国(身份证号3707241973XXXX2110)、商帅(身份证号3701121982XXXX3941)、山东闻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胡有顺(身份证号3701041989XXXX521X)享有的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商初字第15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费用等全部权益依法一并转让给济南国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本金300万元,利息、诉讼费用以判决书计算为准)。济南鸿长泉工贸有限公司特公告通知你们上述债权转让事实。济南鸿长泉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人,济南国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人,现联合公告要求你们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立即向上述债权的受让人济南国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特此公告。
济南鸿长泉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国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