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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辰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雅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清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行与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现将我行对你方所享有的、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青金商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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