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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帅与张家伟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张帅已将对借款人乔鸿雁及共同还款人所拥有的(2012)四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张家伟。截至2020年6月12日,编号为深发青秦支个贷字第20100629003号贷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1010200.4元,针对上述贷款债权,借款人应支付给张家伟的利息、复息、罚息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应支付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结果支付。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张家伟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张帅 张家伟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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