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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于仲润: 自 2012年 11月 30 日至 2016 年 7月1 日期间,我司为出借人、青岛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你方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Z-2012-016】、【GZ-2012-023】、【GZ-2013-060】、【GZ-2013-063】、【 GZ-2013-071】、【GZ-2013-072】的《借款担保合同》及后续展期合同(展期至 2018年 6 月30日),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0000000.00),你方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现因上述借款已逾期,债务人未向我司归还借款,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函 10日内,向我司履行保证人义务,向我司归还上述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根据已签订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等。 逾期我司将依法采取措施实现债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由你方承担。 青岛国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6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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