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桓台县金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 让 通 知 暨 债 务 催 收 联 合 公 告
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奥博包装有限公司
贷款合同编号3795J-15-0913795J-15-101
基准日:2018年11月 10日(单位:万元)合计1,246.031,878.663,124.69
本金
999.33
1,499.99
2,499.32
利息
246.71
378.67
625.37担保人
保证人:山东贵和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杰、祁秀花
保证人: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山东鸿杰印务集团有限公司、刘杰、刘琦、祁秀花、祁爱花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桓台县金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桓台县金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桓台县金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特发布本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桓台县金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桓台县金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桓台县金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22日
桓台县金鸿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8853372022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中心大街766号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2018年11月10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及2018年11月10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山东瑞昶金属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