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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230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理告字[2020]第 005号

    青岛陆橘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支付韩翰、贾青波工资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20 年 1月 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 [2020]第 001号),责令你单位支付韩翰 2018 年8 月至 2019年 9 月的工资、支付贾青波 2018年 4 月至2019 年11 月的工资,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支付韩翰 2018 年8 月至 2019年 9 月的工资 18185.63元及加付 50% 赔偿金 9092.82 元,合计 27278.45 元;支付贾青波 2018 年4 月至 2019年 11 月的工资 31265.36 元及加付50% 赔偿金 15632.68 元,合计 46898.04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 号  电话:87610787

    联系人:鞠延斌  孟洋  邮编:266100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6月 9 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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