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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人社监理告字[2020]第 004号 青岛植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查处你单位未支付李福国、纪君波工资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 2020 年 1 月 7日向你单位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2020〕第 002号),责令你单位支付李福国 2018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的工资、支付纪君波 2019 年 7 月至 2019年 11 月的工资,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支付李福国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的工资62642.96 元及加付 50% 赔偿金 31321.48 元,合计 93964.44元;支付纪君波 2019 年 7 月至 2019 年 11 月的工资26742.14 元及加付 50% 赔偿金 13371.07 元,合计 40113.21元。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 号 电话:87610787 联系人:鞠延斌 孟洋 邮编:266100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6月 9 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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