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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宋学好、被申请人张凤霞、被申请人宋海英、被申请人褚洪波、被申请人陈超、被申请人彭丽娜、被申请人济宁聚富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9)第 1373 号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刘淑闽、仲裁员米宪廷及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刘坤组成仲裁庭。组庭后 5 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出庭通知书;第 15 日9时 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如你们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35个工作日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0年5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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