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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87次
        
 
  晋兴立、智鹏、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伟伟、田兴军、伊善涛、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兴军、徐春芳、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伟伟、伊善涛、晋兴立、智鹏、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晋兴立、智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19038元(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19日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及罚息(自2016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690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的数值减去1687.66元);二、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商伟伟、被告田兴军、被告伊善涛、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32元,由被告晋兴立、被告智鹏、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商伟伟、被告田兴军、被告伊善涛、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商伟伟、伊善涛、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晋兴立、智鹏、田兴军、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伟伟、伊善涛、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晋兴立、智鹏、田兴军、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商伟伟、被告伊善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19038.69元(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19日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 计算)、罚息(自2016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69038.69元,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二、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晋兴立、被告智鹏、被告田兴军、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51元,由被告商伟伟、被告伊善涛、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晋兴立、被告智鹏、被告田兴军、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磊、杜青、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磊、被告杜青、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磊、被告杜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174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 计算)、罚息(自2016年12月31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7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二、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230元,由被告徐磊、被告杜青、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兴军、徐春芳、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兴军、被告徐春芳、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兴军、被告徐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6000元、利息1525.16元(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18日)及罚息(自2016年10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47525.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的数值减去5.58元);二、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田兴军坐落于淄博市索镇镇羿景嘉园13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08-1010162)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756元,由被告田兴军、被告徐春芳、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华裕减振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州瑞时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鲁059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华裕减振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州瑞时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山东华裕减振器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振: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你、刘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鲁059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26533元及自2018年5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5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振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兴军、徐春芳、张庆钢、宋振英、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兴军、徐春芳、张庆钢、宋振英、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田兴军、徐春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17186.32元,利息468150.63元(计算至2018年7月17日),以上共计4285336.95元,并以所欠借款本息4285336.95元为基数按罚息年利率6.525%支付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2、原告有权对被告张庆钢、宋振英所有的坐落于东营区新泰路35号49幢1单元102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78109号、078110号)以及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贷款余款4920000元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五至被告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591民初18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两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两次开庭时间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00分、第10日上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均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邦兴:本院受理原告李吉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将房屋归还原告;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22000元、物业费1575元,共计2357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四艳、王明敏、刘春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诉被告徐四艳、王明敏、刘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2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王延杰: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贵诉被告王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2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纪奎文:本院受理原告杨会平诉被告纪奎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辛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刘彦国、郝延军: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延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8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裕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薛峰、高思亭、张平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8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高玉:本院受理原告宋中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张国军、于雪燕、李新兴、李忠鹏、东营豪迈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鲁05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福思特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丽霞与被告山东福思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侯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丰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薛志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丽娜与被告薛志超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立案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14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仙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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