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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11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72次
        
 
刘杰、王萍:本院受理原告王连鑫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龙口市泰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娟诉被告龙口市泰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张业光:本院受理原告孟琪诉被告张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徐江华:本院受理原告许洪强诉被告徐江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守功:本院受理原告龙口澳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守功、邓跃平、王之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曹东:本院受理原告龙口矿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服务中心诉被告曹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隋广永:本院受理原告刘克杰诉被告隋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马林荣:本院受理原告赵霖诉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马林荣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诸由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董大伟、王治美:本院受理原告刘松华诉被告董大伟、王治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刘丽对(2015)龙龙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现对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馥茗: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馥茗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孙琴: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李洪均: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均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廖梅花: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梅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陈顺根: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顺根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高玉秋: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华诉被告高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张洪浩,郭春红:本院受理原告杨志鹏诉被告张洪浩、郭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越: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岩诉被告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李沫锦:本院受理原告张娜诉被告李沫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遇建禄:本院受理原告张贺群诉被告遇建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陈超:本院受理原告胡泽贵(胡兵)诉被告陈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宋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徐州弘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口市昊源油墨厂诉被告徐州弘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龙口市巨龙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王禹:原审原告王韶红与原审被告龙口市巨龙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王禹、戴慧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乔兆文诉被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烟台恒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积瑞:本院受理原告庄福东诉被告王积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晋兴立、智鹏、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伟伟、田兴军、伊善涛、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兴立、智鹏、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伟伟、田兴军、伊善涛、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万元、利息334950元(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23日以本金7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及罚息(自2017年12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8034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 的1.5倍计算);二、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坐落于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北二路31号10幢(房产证垦房字第00294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海峰、徐青、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8547元,由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田兴军、徐春芳、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伟伟、伊善涛、晋兴立、智鹏、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本院受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兴军、徐春芳、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伟伟、伊善涛、晋兴立、智鹏、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海峰、徐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9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兴军、被告徐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18824.17元(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15日以4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 计算)、罚息(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以46882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 的1.5倍计算)、罚息(自2017年4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67882.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 的1.5倍计算);二、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商伟伟、被告伊善涛、被告晋兴立、被告智鹏、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对第一项判决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41元,由被告田兴军、被告徐春芳、被告东营新广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商伟伟、被告伊善涛、被告晋兴立、被告智鹏、被告东营诚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东营远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海峰、被告徐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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