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赵鹏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已将其对借款人(烟台市兴国木器厂)及其担保人(烟台市牟平区七里店村民委员会)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截止到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可依法主张的权利【法院判决案号为(1999)牟经初字第926号】,依法转让给赵鹏。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请借款人及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直接向赵鹏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