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盛丰家具厂:
本委受理姜春根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周劳人仲案字[2017]第229号裁决书。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淄博市周村区凤鸣北路16号职工服务中心一楼,电话:6166975)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