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杰:
一根据你我双方于 2012年 5月 15 日签订的“ 厂房仓库租赁合同”的约定,你应当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前交纳租金62003.7 元。二:根据你我双方于 2014年 1月8日签订的“ 厂房仓库租赁合同”的约定,你应当于 2018年1 月 1 日前交纳租金 161051 元。三:根据你我双方于 2012 年8 月10日签订的“ 厂房仓库租赁合同”的约定,你应当于 2018 年7 月 9 日前交纳租金 70862.44 元。根据以上三份签约的厂房仓库租赁合同,因你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现根据合同约定通知如下:
一:要求你方立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二:并书面说明违约理由。
特此通知。
于法兴
2018 年9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