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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8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59次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8日

柴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柴源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2435.02元。二、被告柴源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276.59元、逾期利息510.97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2711.61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三、上述一、二项,被告柴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柴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伟: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伟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2751.73元。二、被告李伟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331.05元、逾期利息329.76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4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3082.78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三、上述一、二项,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李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邢秀丽: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邢秀丽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3753.78元。二、被告邢秀丽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398.13元、逾期利息428.06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4151.91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 标准计算)。三、上述一、二项,被告邢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邢秀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施鲁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施鲁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1585.35元。二、被告施鲁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118.6元、逾期利息97.39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4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703.95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三、上述一、二项,被告施鲁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施鲁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卫广安: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卫广安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10597.15元。二、被告卫广安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1522.9元、逾期利息1148.17元(计算至2018年1月2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2120.05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三、上述一、二项,被告卫广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32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532元,由被告卫广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黄秀娟、程显雷: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黄秀娟、程显雷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11371.43元。二、被告黄秀娟、程显雷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410.59元、逾期利息1695.69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之和11782.02元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 标准计算)。三、上述一、二项,被告黄秀娟、程显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被告黄秀娟提供抵押的牌号为鲁YGJ256、发动机号为484916E的骊威牌小型轿车经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7元、公告费1680,合计1817元,由被告黄秀娟、程显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吴杰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杰煜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4496.09元。二、被告吴杰煜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595.90元、逾期利息402.55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之和5091.99元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三、上述一、二项,被告吴杰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吴杰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马文功(370684198609284817)、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9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一、被告马文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额本金68,745.63元、手续费8,066.52元、利息27,611.53元(计至2018年1月12日,自2018年1月13日起按分期付款合同规定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马文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文功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马文功、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炜(150104197406292628):本院受理邢建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顺新(370611198608020619)、路平(370686198710192522):本院受理李福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曲立凡、烟台大欣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你方(2018)鲁0612民初1667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临朐县永航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诉你方(2018)鲁0612民初216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于君: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与于君、鞠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鲁0612执恢6号]中,对你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东福路486号东沙子村小区3号楼1单元阁楼东的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的实际拍卖保留价为160000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抵顶。现向你公告送达变卖裁定书、网络司法变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自送达之日起第25日上午10时至第85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s://sf.taobao.com/0535/05,户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进行公开变卖。变卖保留价为二拍流拍价160000元,保证金为16000元,增价幅度为1500元,变卖预缴款为160000元,望通知后按时参加或关注。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孙吉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诉你方(2018)鲁0612民初2378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曲育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诉你方(2018)鲁0612民初2381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刘吉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诉你方(2018)鲁0612民初2382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王辉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诉你方(2018)鲁0612民初2388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孙正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诉你方(2018)鲁0612民初2391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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