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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8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01次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8日

杜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与蒋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烟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105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婵玲、孙成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婵玲、被告孙成东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140394.36元,支付2017年12月29日前的利息6660.5元、逾期利息13330.61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47054.86元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8元、公告费1530元,合计503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高明晓、连春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高明晓、被告连春艳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51144.11元,支付2018年1月10日前的利息530.86元、逾期利息19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51674.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牌号为鲁F939P9、发动机号为EB839681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2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2492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路强军、孙少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路强军、孙少燕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45299.28元,支付2017年12月14日前的利息6257.09元、逾期利息3686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51556.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牌号为鲁Y8E372、发动机号为CW118446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3元、公告费1530元,合计2723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刘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海燕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56624.51元、利息3160.44元、逾期利息588.20元(计算至 2017年12月 18日),合计60373.15元。二、被告刘海燕继续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按照年利率24% 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刘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被告刘海燕提供的牌号为鲁FHY031、发动机号为456811的车辆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涉案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2元,由被告刘海燕负担1309元;公告费1680元由被告刘海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安月宁: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月宁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3718.30元、利息470.08元、逾期利息245.65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合计4434.03元。二、被告安月宁继续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 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安月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安月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任瑞江、任雪花、任建园: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任瑞江、任雪花、任建园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14319.58元,支付利息157.60元、逾期利息2023.33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合计16500.51元。二、被告任瑞江、任雪花、任建园继续共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涉案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任瑞江、任雪花、任建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被告任建园提供的牌号为鲁YJX601、发动机号为1055581的车辆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涉案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1680元,合计1893元由被告任瑞江、任雪花、任建园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路强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路强军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7327.91元、利息667.35元、逾期利息420.96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4日),合计8416.22元。二、被告路强军继续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路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路强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婵玲、孙成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婵玲、孙成东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44591.39元、利息5293.06元、逾期利息4967.01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9日),合计54851.46元。二、被告王婵玲、孙成东继续共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 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王婵玲、孙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171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2441元由被告王婵玲、孙成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戚秀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戚秀英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5503.59元、利息462.02元、逾期利息206.49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合计6172.10元。二、被告戚秀英继续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 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戚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戚秀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俊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孙俊发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3861.38元、利息384.05元、逾期利息202.42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合计4447.85元。二、被告孙俊发继续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 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孙俊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孙俊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綦军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綦军祥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3990.86元、利息432.09元、逾期利息254.78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合计4677.73元。二、被告綦军祥继续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 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綦军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綦军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安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安晓峰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3246.88元。二、被告安晓峰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454.46元、逾期利息415.65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4日),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3701.34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三、上述一、二项,被告安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安晓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肖爱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肖爱军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3990.86元,支付利息383.03元、逾期利息175.25元(计算至2017年12月8日),合计4549.14元。二、被告肖爱军继续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4373.89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肖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肖爱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程俊船: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程俊船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1409.54元。二、被告程俊船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134.52元、逾期利息142.17元(计算至2017年12月11日),合计1686.23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544.06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程俊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程俊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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