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博琳(陈晓艳):
您于2015年9月2日与我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为YS477057),该合同约定您应于2015年9月15日前付清余款。但您至今未按约定付清剩余房款。您逾期支付房款行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我司有权按照合同第七条要求您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我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您总房款15%的违约金。
根据上述约定,你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我司已于2017年9月18日向你发出书面《催交房款函》,您并未前来付款。
现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再次向你发出书面通知:
即日起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2日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特此通知。
山东颐高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7日